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一周年,积极开展以“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为主题的民法典宣传月活动,5月24日,金寨县卫健委组织召开了“民法典--医疗损害责任”普法宣传专题会。委机关全体职工及县直医疗卫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上,县卫健委党组书记、主任李锋详细解读了《民法典》第七编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就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损害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1、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2、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3、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并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4、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最后,李锋主任要求,县直医疗卫生单位及医共体全体成员要以民法典宣传月活动为契机,在全系统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民法典等普法宣传活动,让职工学法、守法、懂法、用法在系统内蔚然成风,为建设幸福健康金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